法院讯(于芳林)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名12岁孩子的监护人分别将4名12岁孩子的监护人与所在学校起诉至法院,最后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与细心开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当事人心结,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
2024 年11月15日7 时33分许,原告李某某在班级等待上课期间,被告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在班级嬉戏打闹,被告周某某使用矿泉水瓶敲打被告李某某,不慎将水甩到原告李某某左耳助听器上,导致助听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法修复,该助听器市场价格为15000元一只。原告李某某的监护人认为,4名被告的嬉戏打闹行为共同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害,且该侵权行为发生于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未尽到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遂将4名被告与所在学校共同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查明过程当中,通过学校方提供的监控视频影像得知,被告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在课间共同嬉戏打闹,在打闹期间被告李某某叫了周某某的外号,于是周某某拿起桌上的水瓶用力砸向被告李某某,由于水瓶的瓶盖没有拧紧,所以水也随之洒向周围,恰巧洒到了在一旁坐着的原告的助听器上,随后原告发现助听器听不到声音了,于是向老师报告。经原告李某某与其母亲去维修店维修后得知,助听器正是因为洒了水,所以导致损坏。事情发生后,学校与多方当事人也展开过多次调解和协商,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考虑到5个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且共同所处在一个学校又同在一个班级内,如判决结案,一定会影响同学之间的关系。所以,承办法官在庭后再次组织了调解,通过细心地开导,以及还原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因果关系,并通过法律的角度向当事人释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承担了赔偿责任。此案,各方当事人不仅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而且也成功化解了心结,同学们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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